保险公司诉责险为法院执行加上“保险锁”

保险公司诉责险为法院执行加上“保险锁”

“去年7月,山东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货款纠纷,在起诉后,作为原告的山东某公司想进行财产保全,由于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产财,最后通过购买诉讼财产责任险的方式,向受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基本账户,致使被告因基本账户被查封影响投标。被告急于使用基本户进行业务往来,在查封不久,即到法院主动联系原告进行调解,纠纷很快得到解决,货款及时支付。”菏泽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汝强提到的这一案例,是我省保险行业正在推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一个缩影。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与被查封标的物等额价值的财产或以提供现金的形式予以担保。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许多当事人无法提供担保财产,或因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难以完成担保手续,保全不能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给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留下了‘窗口期’。”黄律师提到,“这导致判决执行陷入困局,造成了原告胜诉后执行难的尴尬局面,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针对上述情况,保险公司产险山东分公司自2015年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以下简称“诉责险”),已为23000多名客户提供诉讼保全服务,累计保全金额近千亿元,其中在菏泽地区为600多个客户提供十多亿元保障。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提供保全担保。再者,如因申请错误,致使作为申请人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向被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产险山东分公司责任险核保经理李琨介绍说,“该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这不仅降低了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的门槛和成本,也减轻了审判部门为查封、冻结担保财产而额外产生的工作负担,使诉讼保全的作用和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路径,为法院执行加上‘保险锁’。”保险公司产险菏泽中支总经理崔凤涛说。
降低诉讼成本,是该模式的一大优势。依据诉讼案件的难易程度,保险公司产险将该险种费率控制在千分之二到三之间。“与实物、货币担保相比,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申请人来说,降低了诉讼财产保全的门槛,能有效为当事人避免或分散诉讼保全风险,还能增加当事人在审理期间调解结案的几率,并提升了保全的可能性和几率,从而为后期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执行难’后果。”黄汝强提到,“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法院实行财产保全案件率,保障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风险,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
目前,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有着天然优势。“保险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覆盖面非常广。同时,该险种标准化的业务运作模式已得到全国各地法院的认可,也方便申请人和法院的后续处理。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程序简单、手续快捷、覆盖面广。”李琨介绍说。
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这一业务,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要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目前,诉讼保全保险已作为法院保全工作中财产担保形式之一,得到各层级法院的认可,信誉度相对较高。
“在诉讼中,法院作为居中的裁判者,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予以保护。诉责险一方面提高了案件保全率,维护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可以避免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保险机制下均得到有效保障,减少了诉讼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司法的公信力无形中得到提升,促进了社会和谐。”黄汝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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