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引入财产保全责任险

法院引入财产保全责任险

为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得以实现,促进审判调解工作,破解执行难,树立司法权威和维护经济秩序,市四中院在全市范围内首次推出《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与相关工作机制,有效破解跨区划“执行难”等问题。 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告诉记者,当前债务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数量也在增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前司法实践中担保门槛过高、方式局限单一,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型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因此,在诉讼保全中提供财产担保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成为了一项“成本高昂”的制度,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有可乘之机,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而市四中院本次推出的“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吴在存表示,作为一种新的保全担保形式,保险担保与传统担保相比,保险担保赔偿能力强,运作规范,保险费率低廉,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无需申请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手续简便易行。 市四中院同时发布了典型案例,因民间借贷起纠纷,原告王某将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某、林某告上法庭,诉前,申请人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余万元的财产。后由中国保险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最终,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